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
李晶律师,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四川、河南地区法院律师调解员;中国中小企业调解中心协会调解员;仲裁培养计划第一期青年律师;律动江湾,江湾街道,咨询律师;擅长公司经营,知识产权,股权纠纷,征地拆迁,各类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劳动用工,刑事辩护,法律培训。 熟悉全国各地法院,诉讼以及非诉讼代理单位:美的集团、中粮集团、法律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人事社、库尔勒香梨、段氏龙虾、轻工业集团、欧麦力、谷励健康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谷励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上海西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 在提供专业细致的法律服务的同时,追求节省的诉讼成本以及快速精准的反应。通过耐心与当事人沟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凭借专业优势为客户出具最优的应诉方案。在执业中本人注重于细节,谨慎而不拘泥,希望在法与心灵上安身立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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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消费者购买的货品与样品不符,且商家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申请赔偿。根据规定,赔偿应基于消费者的实际财务损失,并追加支付费用的双倍作为增额赔偿。若增赔额度低于五百元,则应按五百元的标准给予消费者补偿金。这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确保他们在受到不公平待遇时能得到合理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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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让著作权需按特许权使用费缴纳个税。如单笔收入未达4000元,可扣除800元计税;超过则扣减20%费用。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税率,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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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处罚,我国法律有以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达到一定规模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将受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及罚金处罚;若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将受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罚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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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者享有多项表演权利,包括确认身份、保护艺术形象、授权他人观看和传播表演内容并获得报酬,以及录制、转播、复制、销售和租赁表演的权利。同时,他们还可以通过信息化平台传播表演并获得相应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