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若无法寻找出债务人,并不会直接构成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的明确规定,如遭遇不可抗力因素、缺乏法定代理人人格者或者有法定代理人却无法执行行为、继承遗产开始但继承人尚未确定或是遗产管理人员也尚未确定、权利主体受到义务人或者其他人的强制管控,以及包括其他任何诸如权利主体无法行使请求权的障碍等等,这些均属于诉讼时效可以依法中止的情况。

依据我们国家的民法典第194条说的就是说在我们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个期限快要结束的最后6个月里面,假如你因为像是自然灾害、失去了行为能力、没有指定的代理人、继承开始之后还没找到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者、或者是你的权益被别人控制住了这些原因,导致你没法去主张自己的权益的话,那么这个诉讼的时间就可以暂时停止计算。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诉讼时效中断的具体情形主要有三种,即:权利人向债务人为请求履行、债务人为自愿接受债务之履行及权利人发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书等等。然而,该条例并未明确定义“难以寻找到债务人”这一情况是否属于有效的诉讼时效中断因素。

诉讼时效中断通常涉及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承诺履行或权利人启动司法程序。找不到义务人并不直接导致时效中断,但在特定情况下,如因不可控原因持续无法提出请求,法院可能认定时效中断。此判断需综合考虑多方因素,并以具体案件事实为依据。

找不到债务人算时效中断,按照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如果要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话,的确是发生了法律的事由。这是符合中断的条件的。找不到债务人算时效中断么,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