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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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以恐吓、强迫、威胁等方式侵犯他人财产权的不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该类行为可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若涉案金额达到法定标准则将受到相应的刑事惩罚。具体而言,对于犯罪情节较轻者,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同时还需承担罚金的民事责任;而对于犯罪情节较为严重者,其刑期将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同样需要承担罚金的民事责任;至于犯罪情节极其恶劣者,其刑期将长达十年以上,并且仍需承担罚金的民事责任。

敲诈勒索罪的量刑要根据具体情节来决定。如果敲诈的金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就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还要处以罚金;如果敲诈的金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就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也要处以罚金;如果敲诈的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就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同时还要处以罚金。在量刑的时候,会考虑很多因素,比如犯罪的手法、手段等等。

敲诈勒索罪就是用非法占有为目的,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这种犯罪很常见,比如用恐吓、揭露隐私、败坏名誉等手段,迫使受害人交财物。但是,这些威胁或者要挟必须要有让对方害怕的效果,让对方因为恐惧而交出财物。

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关注两点:嫌疑人须有非法占财主观意愿,并通过威胁或逼迫手段迫使他人交付财物。数额划分明确:一千至三千元为“数额较大”,一至三万元为“数额巨大”,十五万至三十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

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包括: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方法;三、迫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四、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五、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