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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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因为打人把人打成轻微伤,这种情况一般会被认定为治安案件。在处理这种事的时候,肇事方可能会被采取一些治安管理处罚措施,比如罚款或者行政拘留之类的。虽然轻微伤还够不上刑事犯罪,但打人者还是得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得给受害者赔钱,像什么医疗费、误工费之类的。作为受害者,他们可以选择调解,也可以去打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是指在刑事犯罪案件中,被归类于扰乱公共秩序罪这一大类之下的一种犯罪行为。该罪行主要针对的是那些明明知道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却仍然为他们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服务、网络存储服务、通讯传输服务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服务、支付结算服务等协助的人或组织。

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如果别人欠了你钱不还,那就是他的不对了。这在法律上属于民事范畴中的私人借贷纠纷。在这种情况下,你作为债权人,是有权利让债务人按照合同或者借条上的约定还款的。要是双方有明确的借款合同或者借条,那你打官司胜诉的机会就很大了。

骗取贷款罪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类别。该罪名指通过欺骗手段从银行或金融机构获取贷款,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失或面临严重情节。这种行为不仅影响金融秩序,还损害金融机构利益,属于经济犯罪的一种。

网络诈骗是指骗子利用虚假信息通过网络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网络只是他们实施诈骗的工具和环境,诈骗手法多种多样,比如购物诈骗、交友诈骗、投资诈骗等,都是借助网络之便来实施非法侵占。这些骗子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他们的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