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年解除权的除斥期间是否合法的问题关于解除合同权的除斥期限,其本质含义便是法律规定某项具体实体权利存在的特定时间。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范,规定了解除合同权应当在一年之内予以行使。在这段法律赋予的时效区间内,权利主体若未适时履行相关的民事权力行使责任,那么当法定时效期满之际,这一民事权利便会自动消除。

合同解除权的法定除斥期限为一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文规定。在此期限内,权利持有人应尽早行使权利,否则将丧失其合法性与有效性。因此,该一年的除斥期间是合法的。

在法律中,除斥期间是对具体民事权利设定的法定存续期间。若在此期限内,权利主体未依法行使或主张相关民事权益,则该权利在除斥期满时自动终止。除斥期间的设定因情境不同而有所调整,如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通常为撤销权生效后五年内。因此,对民事权利的保护需及时行使,避免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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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斥期间一年和五年的规定是:当事人要主张撤销合同的,则应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如果在此一年的除斥期间没有主张的,则其撤销权消灭;但债权人不知道的,则债权人如果在该撤销理由成立后的五年内知道的应当及时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