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
王建新律师,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本科毕业于山东大学,主要做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股权纠纷、侵权等领域的法律诉讼及咨询业务,办案经验丰富,法律根基深厚,深受当事人信任,承办的许多案件来源于当事人的互相介绍。曾长期担任部队团级单位主官。为人正派、诚信守诺、善于沟通,具有丰富的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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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及到欠条纠纷的情况下,若欠款一方所签订之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明显偏高,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之明文规定,该方将享有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适当降低违约金的权利。

依据中国现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第五百八十五条明确指出,当事人有权就违约责任进行约定,然而,若双方所预定之违约罚则之数额过于高出实际损害金额,则应依照请求方的申请,由相关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依法裁定予以适度下调或废除。因此,倘若在借款合同中所设定之违约罚金超过了实际损失的合理范围,那么该部分不合比例的违约罚金或许将有机会被判定为无效,或是经过协商与审判程序后,相应地进行裁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及第六百六十八条之明文规定,借贷协议为借款人向贷款方借款,待借贷期限届满后归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类型。在签订此类合同过程中,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遵循相关规定。然而,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活动,则可另作他议。值得一提的是,上述规定并未规定借款合同须载明违约金事项。

在我泱泱中华的法律体系之中,当借款合同中的借据并未明确载明利息事项时,对于违约金的诉求则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此项法规明确指出,双方当事人皆有权利约定违约金,若违约金的金额低于实际损失,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予以调整以使其达到实际损失的水平;反之,若违约金过高,超出实际损失过多,亦可适度降低。

在涉及到欠款事宜的欠条中有约定违约金事项的话,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五百八十五条明确规定,契约双方可协商设定一旦有一方出现违反合同的情形时,需向对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若债务人为按时偿还债务,债权人有权依据该欠条所载明之约定获取相应之违约金。然而,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应合理且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范围,否则法院将有可能对其进行调整。如违约金过高,债务人有权提出降低违约金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