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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编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时间:2025.05.18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253人
律师解析:
提供编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成立条件是:
1、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
2、主体是满十六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3、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具有营利的目的;
4、客观上表现为向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百二十条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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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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