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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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评估相关问题时,首先需明确涉案人员是否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或交通肇事罪等刑事罪名。若该行为已触及刑法红线,则顶替肇事者之人将有可能被认定为包庇罪,并因此面临相应的刑事诉讼和法律追责。在此情况下,即便所实施之犯罪行为未能达到既遂状态,顶包者仍可依从轻原则或减轻刑罚进行处理。反之,若仅涉及单纯的酒后驾车交通违规行为,则并不构成犯罪。

危险驾驶罪未遂能否获缓刑裁决根据我国刑法典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便可宣告其缓刑。具体而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犯罪情节轻微;(2)有明显的悔过之意;(3)不会再次犯罪的可能性极低等。此外,对于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正在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以及年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也应依法宣告缓刑。

危险驾驶罪未遂案件能否被判缓刑在某种特定的情况下,如果行为者的行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并满足了缓刑的适用条件,那么就有可能被判处缓刑。

危险驾驶罪未遂的判定方式1、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危险驾驶罪属于行为犯这一范畴,其形态并不包括既遂与未遂,因此,无法断言是否存在危险驾驶罪的未遂认定标准。一旦被控告涉及危险驾驶罪,相关责任人必须承担起应有的刑事责任,并接受相应的刑事制裁。2、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进行竞技性驾驶且恶劣程度严重者,或者在道路上因酗酒而驾驶机动车辆者,将面临拘役以及罚金的处罚。

关于危险驾驶罪未遂的量刑标准在道路之上驾驶机动车辆进行非法的竞速比赛,其行为情节极其恶劣者,或者是在道路之上酗酒之后驾驶机动车的人,应当受到拘留和罚款的惩罚。对于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人,如果还同时触犯了其他类型的犯罪问题,应该依据法律条文中处罚力度较大的那一项来确定最终的刑事责任。此条款中,对于飙车行为有情节恶劣的明确界定,然而对于醉酒驾车却未作如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