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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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涉及违反刑法、侵害社会权益,由国家启动刑事程序调查、审讯和审判,落实刑事责任并予以刑事惩罚。而民事案件则聚焦于法律地位平等的民众间争议,因无法达成共识,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明确划定和界定民事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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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立案后,被害人仍有权利寻求对民事责任的追究。具体而言,若因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那么在进行刑事诉讼的同时,该受害者有权提出附带民事诉讼。此外,当被害人不幸去世或失去行为能力时,其法定代理人和近亲也同样拥有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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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没成功也得背负民事责任。遇到这样的事,受害者肯定会感到很痛苦、名誉扫地之类的。尽管这不能让他逃脱民事赔偿的义务,不过受害者还是有权利向那个坏蛋要回因为他的不良行为而带来的直接金钱损失比如说为抵挡敲诈勒索行为而花掉的那些合理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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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的陈述在证据上所起的作用在遇被告实施犯罪之际导致人身伤害并提出相关诉讼请求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应按规定向法院提交以下充分的证据材料:1.个人有效身份证件;2.医疗费用单据以及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的证明文件;3.由于需接受诊疗及康复过程中所产生的误工损失收入证明;4.为了处理诊疗事务所需支付的护理费用证明或护理人员因陪护误工损失收入的证明文件;5.用于诊疗所发生的交通费用的正式发票;6.被被告的罪行破坏和夺取的财产价值的证明文书;7.公诉方未能提供的可能证明被告人犯罪情形属实的额外证据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