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通(东莞)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安通(东莞)律师事务所专注重大、疑难、复杂法律事务,在知识产权、建设工程、房地产、公司并购、重组、破产清算、国际贸易,争议解决等专业领域取得了十分优异的成绩,自成立以来主要承办高人民法院及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安通东莞所现有员工80余人;坐拥一整层写字楼1600多平方米的办公场所,软硬件设施一流。 安通律师大多毕业于人大、北大、中国政法大学等知名学府,累计服务的法律顾问单位已超过1000家,包括央企、政府单位、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等。安通律所在企业法律顾问、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建设工程、房地产、公司收购、企业合并、破产重组、金融证券、知识产权及企业商业模式策划等领域均有丰富实战经验。 自2017年起,安通律所每年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捐赠30万元,计划连续10年共捐赠300万元用于法学研究。 安通律所拥有一支庞大、权威的专家顾问团队,成员均为国内法学界享有盛誉、在专业领域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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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在法律上能否有效对抗第三方利益,取决于是否进行了合法的抵押登记。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若动产抵押未经登记,便无法对抗善意第三方。这意味着,如果债务人未能按时偿还债务,债权人不能以未登记的抵押财产来冲抵债务,从而保护善意第三方的权益。因此,为确保动产质押的法律效力,必须履行法定的抵押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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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权在法律上赋予质权人多项权利:担保债权,包括主债权及其衍生费用;收取质押期间产生的孳息,但需先支付相关费用;在主债权清偿前占有、处置质押物并优先受偿;以及采取扣留、查封等措施保护质权。这些权利共同保障了质权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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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法定继承中第二顺位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在有第一顺位继承人时,他们不参与遗产分配;当无第一顺位继承人时,第二顺位继承人才有权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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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财产转让后,抵押权人可通过公开拍卖或竞标等方式获取价款并优先受偿。抵押期内,抵押人虽可自由转让,但若抵押权人证明转让会损害其权益,可要求抵押人提前偿债或将转让价款提存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