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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工具罪法条竞合

时间:2025.05.23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074人
律师解析:
破坏交通工具罪可以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产生法条竞合。如果因为行为人的一个犯罪行为,触犯不同的法律,这就是法条竞合,需要人民法院根据适用原则来选择性适用,对行为人定罪量刑
破坏交通工具罪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是由于犯罪对象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主要因为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的对象是特殊财物,即交通工具,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是一般财物,后者可以包容前者。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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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认定破坏交通工具罪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飞机已经或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属于...... 更多>>
胡再再律师

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

胡再再,男,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14年毕业于浙江工业大学,当年进入事务所工作,该律师主要为公司企业提供常年法务,先后参与经办了台州兴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追偿权纠纷案件一百余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承兑汇票纠纷等案件一百余起;同时还协助参与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福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不良资产处置的相关工作。此外,还参与民间借贷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广告合同纠纷等案件当事人接待和签约、法律文书起草和制作、数据材料汇总和分析、法律检索和判例研习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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