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提出申请:
公司或
债权人向法院
申请破产。
2.接管公司:
法院受理后指定管理人,管理人接管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等。
3.清理财产:
管理人清理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清单,处理未了结业务。
4.
债权申报:
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召开会议核查。
5.财产变价:
管理人制定方案,变价出售
破产财产。
6.
债务清偿:
按顺序支付费用、职工债权、
社保税款和普通债权。
7.程序终结:
办理
注销登记,保障各方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经营的家装公司因
经营不善面临困境。债权人小胡向法院申请该家装
公司破产,法院受理案件后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接管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等资料,在清理公司财产时,小朱认为部分设备不应计入破产财产,而小胡坚持应全部算入。管理人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未了结业务,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召开会议核查债权。之后管理人制定变价方案出售破产财产,在
清偿债务顺序上,小朱对职工债权的金额有异议。
案情分析:1、根据《
企业破产法》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指定管理人接管公司是合法程序。管理人对公司财产的清理和变价处理是为了公平清偿债务。
2、对于小朱认为部分设备不应计入破产财产的争议,应依据法律对破产财产的界定来判断,若该设备属于公司合法拥有且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存在,一般应计入。
3、关于小朱对职工债权金额的异议,应通过合法途径如审计等方式进行核实,以保障职工和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整个
破产清算需严格按法定顺序清偿债务,确保公平、有序清理
债务。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