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
中国律师协会会员,长沙律师协会会员,劳动关系管理师(高级)。具有多年的交通事故赔偿、工伤赔偿、婚姻家庭办案经验,在多起多人复杂疑难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事故赔偿上多有研究。 代理典型案件(部分) 1.未满1周岁婴幼儿王某因交通事故导致重型颅脑损伤案; 2.夏某等3人以上复杂交通事故索赔成功案; 3.已达退休年龄的邓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索赔误工费成功案; 4.未投保交强险的杨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索赔成功案; 5.代理李某推翻《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成功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双份赔偿案; 6.代理王某获得交通工伤双份赔偿案; 7..欧某离婚成功案;首次起诉成功和离,缩短离婚周期。 肖律师工作态度认真、严谨,始终践行“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工作理念,全力以赴每项法律事务,在最大限度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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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区分过失致人伤亡及故意伤害罪时,关键点在于对两种犯罪行为的主观心理状态进行分析。过失致人伤亡的情况下,行为者或许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原因,导致了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但他们的主观意愿中并未包含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产生。然而,在故意伤害罪的情境下,行为者明知自身的行为可能会给他人带来身体上的伤害,却依然选择实施该行为,甚至可能直接追求这一伤害后果的出现。

1. 在涉及到绑架案件中的死者情况时,凡导致被绑架者死亡的因素,无论是出于人为故意,抑或纯粹的疏忽大意所致,皆应视为绑架罪中的后果加重情形,依情节严重程度加以惩治,或判处较重刑罚,甚至是并处罚金。2. 所谓致使被绑架者死亡,是指犯罪嫌疑人的绑架行为直接导致了被绑架者的死亡,其犯罪行为与其被害者的离世存在着明显的直接因果关联。在此种情况下,行为人应对该死亡结果承担至少是过失的罪责。

职务侵占罪是刑事犯罪,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这两种故意表明行为人清楚地知道自己在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应属于公司或企业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并为此采取了行动。

交通肇事罪通常被归为过失犯罪。这类犯罪中,嫌疑人并非故意造成损害,而是因为疏忽、大意、过度自信等心理,没有遵守交通规则,导致严重事故。比如有些司机开车时没注意信号灯,或者超速行驶,他们本意不是制造事故,只是对危险预估不足或大意了。

故意伤害至死并非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是故意造成的。“故意伤害至死”,就是说有人故意对别人的身体造成伤害,最后导致这个人死亡。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是故意对别人实施伤害行为的,而且也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对别人造成伤害,但是对于死亡的结果,可能并不是他故意追求的,也可能是他没想到会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但是因为他的伤害行为导致了别人的死亡,所以还是应该被归类为故意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