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有约定按约定:
若明确约定
保证期间,按约定执行。
但约定早于或等于主
债务履行期,视为无约定;
约定过长,保
证人可主张主债务时效抗辩。
2.无约定为6个月:
未约定保证期间,自债务履行期满起算6个月。
主债务无履行期限,从宽限期满起算。
债权人未在6个月内
诉讼或
仲裁,保证人免责。
债权人要在保证期间
行权,保证人可通过时效抗辩等免责。
连带偿还责任
有效期先看约定,无约定则6个月。
案情回顾:小许向小胡借款,小朱作为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小许与小胡约定了主债务履行期限,小朱和小胡在
保证合同中约定“
保证责任至主债务还清之日止”。主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后,小胡在很长时间后才要求小朱承
担保证责任,小朱以保证期间已过为由拒绝,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
民法典》规定,对于
连带责任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本案中小朱与小胡明确约定了保证期间,虽该约定较长,但实务中尊重约定,不过小朱可主张主债务时效抗辩。
2、若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若主债务未约定履行期限,自债权人要求
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6个月。若债权人未在6个月内以诉讼或仲裁方式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保证期间是保证人免责的关键期限,债权人需在期间内积极行权。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