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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有什么客观构成要件

时间:2025.12.28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946人
律师解析:
1.债务人有处分财产行为,像放弃债权、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等。
2.该处分行为对债权有害,会让债务人财产减少、偿债能力降低,影响债权实现。
3.处分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若之前处分,债权人通常无撤销权
4.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需知晓此情形,债权人才可撤销
满足这些要件,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处分行为保障债权。

案情回顾:

小朱是小何的债权人,小何对小朱负有债务。之后,小何将自己名下一套房产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转让给了小许。小朱得知后认为,小何的该转让行为导致其财产减少,偿债能力降低,使得自己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风险。但小许称自己并不知晓小何以不合理低价转让房产一事,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小朱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

案情分析:

1、从法律规定来看,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满足客观构成要件。在此案中,小何实施了处分财产行为,即低价转让房产。若小何的该行为导致其偿债能力降低,使小朱债权有不能实现之虞,且该转让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才能满足部分撤销权构成要件。
2、然而,因小许称不知晓此为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情形,若此情况属实,即便满足其他要件,小朱也无法满足“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时受让人知道该情形”这一要件,此时小朱无权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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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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