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订合同:
此类合同经
法定代理人追认才有效,但纯获利或与自身状况相符的合同无需追认。
2.无权
代理人订合同: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其不生效,由
行为人担责。
相对人可催告,被代理人超一月未表态,视为拒绝。
3.无处分权人处分别人财产:
经权利人追认或订立后取得处分权,合同有效。
这类
合同效力待定,需有权人表态确定。
案情回顾:小朱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与小胡签订了一份价值较高的电子产品
买卖合同。小许以小李的名义与小丽签订了一份合同,小李并不知情。小静在未获得物品所有权人小何同意的情况下,将小何的一幅字画卖给了他人。这三份合同引发了争议,各方对合同效力看法不一。
案情分析:1、小朱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电子产品买卖合同,需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才有效,若为纯获利益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则不必追认即有效。
2、小许无权
代理小李签订的合同,未经小李追认,对小李不发生效力,由小许承担责任。小丽可催告小李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小李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小静无处分权处分小何财产所
签合同,经小何追认或者小静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才有效。这三类合同在特定条件下效力不确定,需有权人追认等行为使其确定生效或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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