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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的标准及计算年限是什么

时间:2025.12.28 标签: 损害赔偿 人身侵权 阅读:895人
律师解析:
1.死亡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上一统计年度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算,通常计二十年。
2.六十周岁以上,每长一岁少算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按五年算。
3.若赔偿权利人能证明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标准更高,可按该地标准算。
4.死亡赔偿金是补偿死者近亲属生活资源减少和丧失的费用,由赔偿义务人付给死者近亲属。

案情回顾:

小朱因意外不幸离世,其家属侵权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于死亡赔偿金计算所依据的“上一年度”时间界定产生争议,侵权人认为应按事故发生时的上一统计年度计算,而小朱家属主张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计算。此外,小朱家属还提出小朱住所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要求按住所地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上一年度”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所以死亡赔偿金应以此为依据计算,小朱家属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
2、若小朱家属能举证证明其住所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死亡赔偿金可按其住所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这体现了对赔偿权利人的合理保护,因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近亲属生活资源减少和丧失的补偿,这样能更好弥补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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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扬律师

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

德国斯图加特大学 硕士毕业,国家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从业10余年,法学扎实,经验丰富,拥有德国风格的工作严谨、认真负责、思维缜密、忠实可靠的职业素质和操守。办理大量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刑案件,受到当事人及法律同仁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众多民事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进行精彩的辩护,使其获得相应的减刑缓刑乃至无罪释放。 交通事故苦痛,劳动争议不公,刑事案件有冤讼,吾还青天碧空。婚姻继承烦恼,经济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做顾问,余代诸公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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