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找不到
被执行人,不意味着就会终结本次
执行程序。
终结的关键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而非人下落不明。
2.法院要尽力调查财产,像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存款、车辆、房产等,也向有关方面了解情况。
3.若查后无财产,即便找到人也能终结;
若人不见但有财产,可继续执行;
若人不见且无财产,履行程序后可终结。
4.终结后发现有财产,
申请执行人能
申请恢复执行。
案情回顾:小朱因
借贷纠纷将小李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小李偿还小朱欠款。进入执行阶段后,小李下落不明,执行人员通过多种途径都无法找到他。小朱认为找不到小李就应终结执行程序,但
执行法院认为不能仅因小李下落不明就终结,需进一步调查其财产状况。
案情分析:1、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核心条件是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非其下落不明。本案中不能因为小李下落不明就直接终结执行程序。
2、法院应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如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小李的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其财产状况。若经调查小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即使找不到他,也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小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可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继续执行。
3、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小朱发现小李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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