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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抢劫成立的条件具体有哪些

时间:2025.12.28 标签: 刑事辩护 暴力犯罪辩护 阅读:937人
律师解析:
1.事后抢劫定义:
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后,为藏赃、拒捕或毁证,当场用暴力或暴力威胁。
2.成立条件
前提:
实施盗窃等行为,财物需达刑法保护程度,不要求构成犯罪
主观:
用暴力或威胁是为藏赃、拒捕或毁证。
客观:
当场用暴力或威胁,“当场”含作案现场和追捕全程;
暴力威胁要能抑制反抗。
符合条件按抢劫罪处罚

案情回顾:

小朱在商场趁人不备,盗窃了小胡价值较高的手机。小胡发现后立即追赶小朱,在商场门口追上了小朱。小朱为了窝藏盗窃所得的手机,抗拒小胡的抓捕,对小胡当场挥拳相向,试图以暴力摆脱小胡。小胡被小朱打伤,但仍紧紧抓住小朱不放,随后商场保安赶来将小朱制服。

案情分析:

1、小朱实施了盗窃行为,所盗手机价值较高,达到了值得刑法保护的程度,满足事后抢劫的前提条件。
2、小朱使用暴力的目的是窝藏赃物、抗拒抓捕,符合事后抢劫的主观条件。
3、小朱在被小胡追捕的过程中,在商场门口当场对小胡使用暴力,且暴力具有足以抑制小胡反抗的强度,满足事后抢劫的客观条件。因此,小朱的行为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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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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