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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侦查管辖权要如何来确定

时间:2025.12.28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 阅读:1224人
律师解析:
1.地域管辖
刑事案件通常由犯罪地(含行为和结果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
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管辖更合适,也可由该地公安机关管。
2.级别管辖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辖区内案件;
设区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管重大国安、恐怖活动等案件。
3.特殊情况:
管辖权不明的,先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由共同上级指定。
上级也能指定下级侦查管辖不明或需改管辖的案件。

案情回顾:

小朱在A地实施盗窃行为,盗窃财物后逃窜至B地销赃。A地是犯罪行为发生地,B地是犯罪结果发生地。A、B两地公安机关就该盗窃案件管辖权产生争议,同时小朱居住地为C地,C地公安机关认为由他们管辖更为适宜。另外,该盗窃案本由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但案件涉及情况复杂,疑似存在重大犯罪链条,设区的市一级公安机关也欲介入。

案情分析:

1、依据地域管辖规则,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所以A、B两地公安机关对案件均有管辖权。若C地公安机关能证明由他们管辖更为适宜,也可获得管辖权。
2、从级别管辖来看,一般该盗窃案由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但因案件复杂,设区的市一级公安机关认为是重大案件欲介入合理。对于管辖权不明的情况,A、B、C三地公安机关可先协商确定管辖;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上级公安机关也可指定下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管辖不明或需改变管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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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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