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地域
管辖:
刑事案件通常由
犯罪地(含行为和结果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
若
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管辖更合适,也可由该地公安机关管。
2.
级别管辖: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辖区内案件;
设区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管重大国安、恐怖活动等案件。
3.特殊情况:
管辖权不明的,先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由共同上级指定。
上级也能指定下级侦查管辖不明或需改管辖的案件。
案情回顾:小朱在A地实施
盗窃行为,盗窃财物后逃窜至B地销赃。A地是
犯罪行为发生地,B地是犯罪结果发生地。A、B两地公安机关就该盗窃案件管辖权产生争议,同时小朱居住地为C地,C地公安机关认为由他们管辖更为适宜。另外,该盗窃案本由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但案件涉及情况复杂,疑似存在重大犯罪链条,设区的市一级公安机关也欲介入。
案情分析:1、依据地域管辖规则,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所以A、B两地公安机关对案件均有管辖权。若C地公安机关能证明由他们管辖更为适宜,也可获得管辖权。
2、从级别管辖来看,一般该盗窃案由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但因案件复杂,设区的市一级公安机关认为是重大案件欲介入合理。对于管辖权不明的情况,A、B、C三地公安机关可先协商确定管辖;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
指定管辖。上级公安机关也可指定下级公安机关
立案侦查管辖不明或需改变管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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