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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签夫妻共有房产的字有没有效

时间:2025.12.28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效力 阅读:947人
律师解析:
1.若一方签夫妻共有房产的字属家事代理,像为日常所需处置房产,签字一般有效。
2.若进行重大房产交易,一方擅自签字且相对人非善意,签字效力待定。
另一方追认则有效,拒绝则无效。
3.若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签字有效,善意相对人权益受保护,另一方只能向擅自处分方追偿。
总之,签字效力要综合判断。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系夫妻,二人共有一套房产。小朱瞒着小丽将该房产卖给小胡,签订买卖合同时小朱代小丽签字。小胡知晓该房为夫妻共有,但不清楚小丽是否同意出售。交易完成后小丽得知此事,若小丽追认小朱签字,交易继续;若小丽拒绝,小胡认为自己有理由相信小朱有代理权,双方就合同签字效力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若小朱卖房行为构成家事代理,比如是为日常生活需要处置房产,那么小朱代小丽签字通常有效。
2、此次房产交易属于重大交易,小朱未经小丽同意擅自签字,若小胡非善意,该签字效力待定。若小丽事后追认,则签字有效;若小丽拒绝追认,签字无效。
3、若小胡有理由相信小朱有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签字有效,小胡作为善意相对人权益受保护,小丽只能向小朱追偿损失。需结合具体情形、小胡是否善意等综合认定签字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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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律师

上海国翎(西安)律师事务所

李朝律师,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本科,学士学位,主要专业领域: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征迁补偿,婚姻家庭,执业以来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上百起,办案经验丰富,作风务实,思维敏捷,善于换位思考、高效沟通。执业期间坚持正义,精于钻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深得当事人信赖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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