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合伙开公司分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中,企业财产不够偿债时,
合伙人要用个人全部财产还,多承担
债务的可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有限合伙里,
普通合伙人担
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
认缴出资额为限担责。
3.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
企业债务,该合伙人担
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以财产份额为限担责。
4.
出资、利润分配等,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先协商,协商不成按
实缴出资比例,无法确定则平均分配。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合伙开公司,小朱和小李为普通合伙人,小胡为有限合伙人。公司
经营不善产生债务,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小朱承担了大部分债务后,认为小李和小胡应按比例分担。但小李称自己经济困难,无法承担过多。小胡则认为自己是有限合伙人,仅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担责。
案情分析:1、在该
合伙企业中,小朱和小李作为普通合伙人,需对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当企业财产不足以
清偿债务时,他们需以个人全部财产偿还。小朱承担了大部分债务,若超过自己应承担数额,有权向小李追偿。
2、小胡作为有限合伙人,以其
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
债务承担责任。对于合伙人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若有约定应从约定,无约定则先协商,协商不成按实缴出资比例,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平均分配、分担。所以应先明确他们之间是否有相关约定,再确定具体分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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