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合伙经商时一方受伤,
赔偿按情况处理。
执行合伙事务受伤,其他
合伙人适当补偿,毕竟共担风险,此为合伙体利益受损。
2.若伤害由第三人造成,受伤者可向其索赔,要其承担
医疗费等费用。
若第三人赔不了或找不到,其他合伙人仍可能补偿。
3.因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受伤,其他合伙人一般不担责,但可公平给予帮助。
补偿数额可协商,协商不成可
诉讼。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三人合伙经商。一次,小朱在执行合伙事务时意外受伤。小朱认为其他合伙人应承担
赔偿责任,小李和小胡则觉得要先明确受伤原因再确定责任。后来发现,若小朱自身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此次受伤是执行合伙事务所致;但也有可能是第三人造成其受伤,且第三人难以找到。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争议,无法
协商一致。
案情分析:1、若小朱的伤害是在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发生,因合伙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执行合伙事务
致伤属为合伙体利益受损,小李和小胡应给予适当补偿。
2、若伤害是由第三人造成,小朱可向第三人主张
侵权赔偿,要求其承担医疗费等合理费用。若第三人无力赔偿或难以找到,小李和小胡仍可能需给予一定补偿。
3、若受伤是因小朱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小李和小胡一般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可基于公平原则给予适当帮助。具体补偿或赔偿数额,可先由合伙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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