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轻微袭警无统一认定标准,需综合判断。
2.行为方式上,推搡、拉扯等未用工具且未致明显伤害的,可能算轻微。
3.危害后果上,警察仅受皮外伤且不影响履职,倾向认定轻微。
4.
主观故意程度低,因冲动无恶意对抗执法的,情节相对轻。
5.执法中因误解短暂抗拒,可酌情认定轻微。
袭警即便轻微也或受罚。
案情回顾:小朱在街边摆摊卖水果,因未在规定区域经营,被执法警察要求收拾摊位。小朱认为自己只是暂时停靠,不应该被驱赶,一时情绪激动,推搡了警察一下。警察身体轻微晃动,胳膊处有轻微擦伤,但不影响正常履职。警察随后将小朱带到警局,小朱称自己并非恶意对抗执法,只是当时太冲动。双方就小朱的行为是否属于轻微袭警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从行为方式看,小朱仅实施了推搡动作,未使用工具,且未对警察造成明显身体伤害,符合轻微袭警在行为方式上的特征。
2、就危害后果而言,警察仅胳膊处有轻微擦伤,未影响正常履职,倾向于认定为轻微袭警。
3、主观故意程度方面,小朱是因一时冲动、情绪激动,且无恶意对抗执法的故意,情节相对轻微。
4、行为发生情境是在警察执法过程中,小朱因误解产生短暂抗拒行为,可酌情认定为轻微袭警。不过袭警行为性质严重,即便轻微,小朱也可能面临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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