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预期利益
赔偿是违约方对守约方的补偿,赔偿的是合同正常履行能获得、却因违约丧失的利益,无统一赔偿数额。
2.赔偿受可预见规则限制,即违约方订合同时能预见或应预见的违约损失。
数额要和违约损失相当,含
履行合同可得利益,但不超可预见的违约损失。
3.确定赔偿数额要综合合同履行、市场行情、过错程度等因素。
守约方要举证证明预期利益损失及数额。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签订了一份货物
买卖合同,约定小李向小朱供应一批货物,小朱支付相应货款。
合同签订后,小朱为这批货物的销售做了大量准备工作,联系好了客户并谈妥了价格。然而,小李却违约未按时交付货物,导致小朱无法按时向客户供货,损失了原本可以获得的销售利润。小朱要求小李赔偿预期利益损失,但小李认为赔偿数额过高,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预期利益赔偿指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
违约行为而丧失的、在合同正常履行时本可获得的利益。小李的违约行为致使小朱丧失了销售利润,小朱有权要求小李赔偿预期利益损失。
2、预期利益赔偿以可预见规则为限制,赔偿数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确定赔偿数额时需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市场行情、
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在此案中,小朱需对预期利益损失承担
举证责任,证明损失的存在及具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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