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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企股东职务侵占罪判定不成立吗

时间:2025.12.26 标签: 公司经营 公司经营纠纷 阅读:1208人
律师解析:
1.私企股东实施特定行为,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此罪是指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数额较大财物。
2.若私企股东利用自身职务便利,像管理财务、负责采购时,非法占有公司财物且数额达标,就可能被认定犯罪
3.司法判定时,需审查是否利用职务便利、是否非法占有财物及数额是否较大。
不满足要件则不构成此罪。

案情回顾:

小朱是一家私企股东,同时负责公司财务工作。小朱利用管理财务的职务便利,多次将公司资金转入自己账户,累计金额较大。公司发现后报警,小朱称自己是股东,有权支配公司资金,不认为自己的行为违法,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职务侵占罪要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小朱作为私企股东,利用管理财务的职务便利,将公司资金转入自己账户,符合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这一要素。
2、判定是否构成该罪需审查是否利用职务便利、是否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是否较大等要素。若数额达到立案标准,小朱的行为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若不符合这些构成要件,则不构成该罪。小朱称自己有权支配资金的说法,不能对抗职务侵占罪的构成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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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婷婷律师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朝阳区律协女工委委员,西城区广外街道社区法律顾问,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执业以来,办理案件数百起,诉讼经验丰富,法学功底扎实,逻辑思维敏捷,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纠纷、房产纠纷等,以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与好评。 力争做一名有态度、有温度、有深度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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