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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情况不构成商标侵权

时间:2025.12.26 标签: 知识产权 商标 阅读:1320人
律师解析:
以下情况通常不构成商标侵权
1.合理使用:
对商品特征等描述性使用,或善意用自己姓名、肖像,未突出使用且不造成混淆。
2.在先使用:
在他人商标注册前已使用并有影响,可在原范围继续用。
3.权利用尽:
商标权人首次投市场的商品,他人再销售不侵权
4.非商业性使用:
个人非商业活动用商标,非营利不侵权。
5.不相似不混淆:
使用商标与注册的不相同近似,且无混淆也不侵权。

案情回顾:

小朱拥有某商标的注册权,他发现小李在商品介绍中对商品特征进行描述时使用了与自己商标近似的标识,小胡在小朱商标申请注册前就已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近商标且有一定影响,小丽销售了小朱许可投放市场的商品,小静在个人生活分享中使用了该商标。小朱认为他们都构成商标侵权,遂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李对商品特征进行描述性使用标识,未突出使用且不会造成混淆,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2、小胡在小朱商标申请注册前已使用相近商标并有一定影响,可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不构成侵权。
3、小丽销售小朱许可投入市场的商品,符合权利用尽原则,不构成侵权。
4、小静在个人生活分享中使用商标,属于非商业性使用,未用于营利目的,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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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振龙律师

天津方南律师事务所

张振龙律师 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法律硕士。毕业后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工作7年。精通知识产权领域商标业务,以驰名商标、国际商标为主。本科英语专业,专业八级水平,历经十几年长期不间断的学习积累,英文功底扎实,熟练应对英文工作环境、处理国际间英文法律及其他工作文书。 律师格言:你相信什么,就会发生什么。 专业领域:商标律师、涉外律师、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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