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被执行人在
债务存续期给子女
买房,分情况处理。
若资金是
恶意转移财产,
债权人可
起诉撤销赠与,让房屋回归被执行人名下偿债,法院认定恶意逃债会支持诉求。
2.若买房资金是子女合法所得,如劳动收入、正常受赠,房屋通常不用于执行债务。
3.实践中,债权人要举证证明被执行人
出资及恶意转移财产行为,法院会结合事实和
证据判断处理。
案情回顾:小朱是债权人,小李是
债务人。小李在欠小朱债务期间,为儿子小胡买了一套房。小朱认为小李是恶意转移财产,
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买房行为,将房屋恢复至小李名下用于偿还债务。而小李称买房资金是小胡自己劳动所得。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若买房资金是小李恶意转移的财产,小朱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
撤销权诉讼,若法院审理认定小李转移行为属恶意逃避债务,会支持小朱的撤销诉求。
2、若买房资金是小胡合法所得,比如其自身劳动收入等,该房屋一般不能作为小李财产执行。实践中,小朱需提供证据证明小李出资及出资行为存在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情况,法院会综合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判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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