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破产财产分配范围是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
债务后可分配的财产。
2.包含两部分:
宣告破产时
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如固定资产等;
破产申请受理到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如经营收益等。
3.已作
担保物的财产不在范围内,但价款超出担保债务的部分属于。
4.法律禁止扣押执行的财产、破产企业内他人财产等也不在分配范围内。
案情回顾:小朱公司因
经营不善申请破产。在破产
财产分配时,小胡作为
债权人提出,公司一台价值较高的设备应纳入破产财产分配。然而,该设备已作为担保物为一笔债务提供担保。同时,公司账面上有破产申请受理后至
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一笔投资回报,部分债权人认为这笔回报不应纳入分配。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分配范围,但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属于。所以该设备若担保物价款未超过所担保债务,不应纳入分配;若超过,超过部分应纳入。
2、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如投资回报等,属于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范围,因此这笔投资回报应纳入破产财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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