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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如何判定是逃逸行为

时间:2025.12.25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责任 阅读:1046人
律师解析:
1.交警判断逃逸行为,从主客观两方面考量。
主观上,行为人要故意逃避法律责任,也就是知道出了事故,为躲责而跑。
2.客观上,事故发生后直接离开现场,不做处理。
3.具体情况有明知事故离开、自认为无责驶离等多种。
4.交警结合监控、证人证言证据综合判断。

案情回顾:

小朱驾车与小李的车发生碰撞,小朱自认为自己无责任,未停留处理,直接驾车驶离现场。小李随后报警,交警介入调查。小朱坚称自己不知发生事故才离开,而小李有行车记录仪能证明小朱在碰撞后有短暂停顿,明显知晓事故发生。双方就小朱是否构成逃逸行为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从主观方面看,小朱虽称不知事故发生,但小李的行车记录仪显示小朱有短暂停顿,可推断小朱明知发生事故,且为躲避责任而离开,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
2、从客观方面看,小朱在事故发生后未停留处理而直接驾车离开现场,符合逃逸行为的客观表现。结合监控(行车记录仪)等证据,交警可判定小朱构成逃逸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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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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