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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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离现场的行为。其判定标准包括: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未履行报警、救助、保护现场等法定责任;擅自逃离现场。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属于交通肇事逃逸,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全面分析。如果当事人在离开现场后能够主动返回,并能够作出合理的解释,或者有充分的理由证明其离开现场是合理的,那么可能不会被视为交通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就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离现场。认定标准主要包括:知道事故发生了,没有履行报警、救助、保护现场等责任,擅自离开了。在司法实践中,是否认定为逃逸需要综合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如果当事人离开后能够主动返回,并能合理地解释或有充分的理由证明离开是合理的,那么可能不会被视为逃逸。

在交通肇事逃逸案中,同车人是否需承担责任,关键在于具体案情。若同车人唆使、协助或未能及时制止逃逸行为,可能会面临法律后果。对于同车人的违规行为,需要全面评估其在事件中的角色和影响。如果同车人没有参与逃逸,但违反了交通规则,如未系安全带或干扰驾驶员,将依据交通法规进行单独处理。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交通逃逸指涉事人员逃避法律责任,擅自逃离事故现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视为交通逃逸: 1.知道事故已经发生了,还跑了; 2.觉得自己没责任,就跑了; 3.有违法行为,被发现后跑了,后来又回来了; 4.受伤了去医院,没报警就跑了; 5.去医院了,没说实话就跑了; 6.为了逃避调查,跑了。

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企图逃跑,同乘人员煽动或协助肇事者逃离现场的,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同乘人员明知肇事者要逃,没有进行阻拦,甚至为其出谋划策,帮助肇事者逃避法律制裁,那么同乘人员可能会被视为共犯,受到法律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