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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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断赌场罪的主从犯时,主要看以下几点:犯罪嫌疑人在赌场中的角色,比如策划者、组织者等;利益分配,一般主犯获得的更多;参与程度和时间,主犯参与的更多;对赌场的控制能力;还有是否有教唆行为。综合这些因素,可以为定罪提供证据。

关于如何界定开设赌场罪的主犯与从犯的探讨首先,主犯是犯罪集团中的重要成员之一,他们往往在组织、策划、指挥等方面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这些人即是犯罪集团创立的组织者、犯罪活动计划的精心制定者、犯罪计划的积极实施者或是那些在幕后运筹帷幄、或现场担当指挥的角色。然而,如果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了次要甚至是协助作用的,则被视为从犯。

在判定开设赌场罪的主从犯时,主要看主犯是否起核心作用,他需要组织、策划和指挥犯罪,比如确定赌场的设立、运营模式和人员分工等。而从犯则起到次要或辅助的作用,例如提供后勤支持或负责望风等,并不主导赌场的全面运作。在法律上,主犯的责任通常更重,而从犯可能会被从轻、减轻处罚或赦免。

在线赌场罪的从犯认定,主要看其在共谋中的作用大小。技术支持、招揽赌徒等次要或辅助角色,通常会被视为从犯。此外,还要考虑参与深度、犯罪影响和利益获取等因素。如果只是短暂参与、获利很少且没有重大决策权,也可能被认定为从犯。

网络开设赌场罪的从犯裁定,主要考虑的是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或较辅助,例如提供技术支持、宣传、资金流转等辅助行为。从犯对犯罪的影响较小,参与程度较浅,获利也较少。同时,从犯的主观恶意较轻,对犯罪的严重性认识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