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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挪用资金罪归个人使用该怎么做

时间:2025.12.24 标签: 刑事辩护 职务侵占辩护 阅读:1111人
律师解析:
认定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可参考以下方面:
1.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其他自然人使用,资金直接流向个人。
2.以个人名义将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常体现为越权、未经集体研究擅自出借。
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并谋取个人利益,个人决定含职权内和越权决定,利益包括物质与非物质。
司法实践需综合证据判断。

案情回顾:

小朱是某公司财务人员,公司有一笔闲置资金。小朱的好友小李找到小朱,称自己的公司急需资金周转。小朱未经公司集体研究,擅自以个人名义将公司资金借给小李的公司使用。公司发现后,认为小朱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小朱则认为自己是为了帮助朋友且未谋取私利,不构成该行为。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属于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的情形之一。小朱未经集体研究,擅自以个人名义将公司资金借给小李的公司,符合此情形。
2、认定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并不以行为人谋取个人利益为唯一判断标准。虽然小朱称未谋取私利,但他以个人名义出借单位资金的行为已满足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的认定条件。所以小朱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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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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