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除斥期间针对
形成权,常见涉及如下权利。
像
撤销权,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受
欺诈胁迫订立合同的情况,可行使此权让合同自始无效。
2.还有解除权,当出现特定法定或约定情形,比如
不可抗力让合同目的无法达成,
当事人能
解除合同。
3.另外是追认权,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部分行为有效,其他行为需
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才有效,且该权利受除斥期间约束。
除斥期间固定不变,期满权利就没了。
案情回顾:小朱受小胡欺诈签订了一份
买卖合同。小朱得知被欺诈后,本可行使撤销权使合同自始无效。同时,因不可抗力因素,该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小朱也享有
合同解除权。另外,小朱之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小李签订了一份非纯获利益且超出其能力范围的合同,需小朱追认才有效。然而,小朱未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解除权和追认权。
案情分析:1、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小朱受欺诈时享有的撤销权属于除斥期间涵盖的撤销权范畴,未在除斥期间行使,撤销权消灭,
合同效力无法因该撤销权自始无效。
2、因不可抗力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小朱享有的合同解除权也受除斥期间限制,未及时行使,解除权消灭,合同不能因该解除权而解除。
3、小朱之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小朱的追认权受除斥期间约束,未在期间内追认,追认权消灭,合同效力待定状态无法因该追认权得到确定。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