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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打代位权诉讼成立条件有哪些

时间:2025.12.24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253人
律师解析: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要符合这些条件:
一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要合法,这是前提,不合法就不能行使代位权
二是债务人不积极行使债权或相关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怠于行使”指不用诉讼仲裁向对方主张权利
三是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没到期无法确定其能否履行债务,债权人不能行使。
四是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其自身的,像基于扶养等关系的给付请求权及劳动报酬等不能代位行使。

案情回顾:

小朱是债权人,小李是债务人。小朱对小李享有合法债权,且该债权已到期。小李对小胡也享有债权且已到期,但小李一直未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小胡主张权利,影响了小朱到期债权的实现。小朱欲提起代位权诉讼,但小李认为小胡欠他的这笔钱是基于赡养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小朱不能代位行使。

案情分析:

1、小朱对小李的债权合法,且已到期,满足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合法且到期这一条件。
2、小李怠于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小胡主张权利,影响了小朱到期债权实现,符合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的要求。
3、若小李对小胡的债权确是基于赡养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属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则小朱不能代位行使;若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小朱可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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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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