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关于债务人逝世后的起诉主体的资格问题是可以进行变更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的明确规定,在对财产进行分配过程中,应当优先偿还被继承人依法需要缴纳的税款以及所负有的债务。这就意味着,若债务人在离世之后,其留下的遗产需要用来偿还债务,那么与此相关的债务清偿责任便可由那些继承了遗产的继承人来承担。

若某方因未按时还款而引发欠债纠纷,在此情境下,作为债权者的原告便与身为债务人(被告人)的另一方形成了直接且明显的利益冲突。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债权人有权针对该欠款事项向法庭提起具体明确的诉讼,寻求裁判机关以法律手段迫使债务人尽快偿清债务,同时提供完整确凿的证据来证明债务人确实存在拖欠行为以及产生该行为的缘由。

若借款方未能严格履行还款职责,出借方可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其督促借款人偿还债务。反之,若借款人无视已生效的由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和裁定,人民法院有权对其施以罚款、拘留等严厉的法律手段。若借款人的所作所为足以构成刑事犯罪,则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所以,假如借款人借走资金并未按约定如期归还,出借人便有权利借助法律途径诉诸借款人,要求其依照合同条款履行还款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明文规定,若原告诉讼时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作为依据,而被告对此进行抗辩或反诉,同时又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表明债权纠纷并非由民间借贷行为所引发,那么法院应在真实查证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据实体法律关系展开审理工作。

变更抚养权与主张抚养费诉讼能否同步进行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父母对缺乏独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子女具有抚养义务,因此,当涉及到子女抚养权的变更事宜时,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出支付抚养费用的诉求。因此,在进行法律诉讼时,可以明确在诉讼请求中提出变更抚养权以及索要抚养费用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