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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认定标准和构成要件是什么

时间:2026.06.29 标签: 刑事辩护 职务侵占辩护 阅读:1474人
律师解析:
1.主体是公司、企业等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不适用本罪;
客体是单位对自身财物的所有权;
主观上是故意想非法占有单位财物;
客观上需利用职务便利(如主管、管理财物的权限),将单位财物占为己有且数额达标。
2.核心认定中,“职务便利”是本人有主管、管理等权限,不是普通工作接触财物的便利;
“非法占有”包括直接截留、监守自盗、虚报费用、转资产到个人账户等;
数额起点为6万元,100万元以上属巨大。
3.和盗窃的区别在于是否利用职务便利,比如仓库管理员偷货属本罪,普通员工趁无人偷属盗窃;
贪污的区别是主体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含国有单位委派至非国有单位的人员)。

案情回顾:

小李系某非国有单位出纳,负责保管单位备用金及资金收付;小胡系该单位普通行政人员,无资金管理权限。两人合谋后,小李利用其管理备用金的职务便利,将10万元备用金转入小胡个人账户,后单位对账发现异常并核查。争议点:1.小李是否利用职务便利?2.两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3.数额是否符合认定标准?

案情分析:

1.主体要件:小李为非国有单位工作人员,小胡虽无管理权限但作为共犯,符合职务侵占罪主体要求;
2.客观方面:小李利用主管备用金的职权转移财物,属于“利用职务便利”(区别于仅因工作接触财物的工作便利),非法占为己有;
3.数额认定:10万元超过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6万元起点,满足定罪数额标准;
4.共同犯罪:小胡明知小李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财物仍参与,构成职务侵占罪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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