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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生病,另一方是否具备决定权

时间:2025.12.13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责任 阅读:1328人
律师解析:
1.配偶在另一方生病时一般有一定决定权。
若患者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自主决定医疗方案。
2.若患者无法表达意愿,配偶作为近亲属,在符合患者利益时,可参与决定治疗方案、签署医疗文件。
3.若患者有预立医疗指示,按指示处理。
4.若配偶决定明显违背患者利益,其他近亲属、医疗机构可依法纠正,必要时走法律程序确定决策人。

案情回顾:

小朱因突发疾病被送往医院,入院时意识清醒,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医生提出了两种治疗方案供其选择,小朱经过考虑选择了方案A。然而在治疗过程中,小朱病情恶化陷入昏迷。此时小朱的配偶小丽却要求医院更改治疗方案为方案B,小朱的父母认为小丽的决定可能违背小朱之前的意愿,会对小朱不利,与小丽产生了争议。

案情分析:

1、在小朱意识清醒时,因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自主决定医疗方案,他选择方案A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
2、小朱昏迷后,小丽作为配偶有参与决定治疗方案的权利,但如果其决定明显违背小朱之前表达的意愿以及最佳利益,小朱的父母等其他近亲属可依法采取措施纠正。若无法协商解决,必要时可通过法律程序确定更合适的决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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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相银律师

浙江圣银律师事务所

强相银律师系浙江圣银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担任杭州市律师协会首届医药健康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杭州市律师协会第八届侵权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杭州市律师协会并购与投资专业委员会委员、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杭州市下城区“法护创客”公益律师顾问团律师(五成员之一)、杭州市新联会律师行业分会委员、杭州《都市快报》律师团成员等职务。 毕业于国内著名大学医学院临床医学专业、法学院法律专业,民商法研究生学力,具有法学和医学双重教育背景,获得医疗从业资质和律师资格证书。 2000年毕业后长期在临床一线工作,07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10余年,在处理医疗纠纷、医疗美容纠纷、养老、医药健康等相关产业领域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战经验。 主要执业领域:医疗纠纷、大健康产业。 部分案例分享: 1、2012年承办“全国制售假药第一大案”,担任被告人吴某某的辩护人,辩护意见当庭获得法庭采纳,被告人或者从轻处罚,于判决书生效当月刑满释放。 此案报道于《法治与经济》杂志2012年1上旬(总第298期)、《钱江晚报》2012年12月25日版、《腾讯新闻》同期报道; 2、2013年底,受杭州市下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承办新《刑事诉讼法》生效后杭州下城区第一例强制医疗案,作为法院、检察院、法律援助中心典型案例,法院、检察院多部门人员参加旁听学习,代理人意见获得法庭和家属的一致认同。 3、周某某诉杭州某某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伪造签字,获得全额赔偿; 4、参加政协代表徐某某与金华某某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调解,经过努力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款即日到位; 5、袁某某诉浙江省某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经深入分析病历,结合法律和医学专业知识,切中院方要害,全额要回数十万元医院费; 6、黄某某三人诉浙江省某某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获得胜诉,家属获得赔偿几十万元; 7、李某某诉杭州某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伦理道德与法律的较量,成经典案例; 8、丁某某诉杭州某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成示教案例,律师提示:妇女儿童权益更需保障,医疗高风险区更需规范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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