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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中死亡能获得多少赔偿

时间:2025.12.10 标签: 损害赔偿 人身侵权 阅读:920人
律师解析:
1.雇佣关系里,提供劳务者因劳务死亡,接受劳务方要担责赔偿,赔偿项目有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和办丧事合理费用等。
数额结合受诉法院地标准、死者年龄、被扶养人情况和过错程度确定。
2.丧葬费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算6个月;
死亡赔偿金按上年度城镇或农村人均收入算20年,60岁以上每增一岁减一年,75岁以上算5年;
被扶养人生活费按上年度城镇或农村人均消费支出,结合被扶养人年龄和扶养义务人数量确定。
3.若提供劳务方有过错,接受劳务方可减责;
因第三人致死亡,家属可向第三人或接受劳务方索赔,接受劳务方赔偿后可追偿。
具体数额依实际核算,建议结合当地数据和案件细节确定。

案情回顾:

小朱受雇于小胡从事劳务工作。一次工作过程中,小朱不幸因劳务死亡。小朱家属要求小胡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小胡认为小朱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双方就赔偿责任的承担及具体赔偿数额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在雇佣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死亡,接受劳务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小胡作为接受劳务方,需承担赔偿责任。
2、赔偿项目包含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及办理丧葬事宜的合理费用等。丧葬费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死亡赔偿金按相关标准结合死者年龄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相应标准结合被扶养人情况确定。
3、若提供劳务一方存在过错,接受劳务一方可减轻责任。小胡认为小朱有过错,若能证明,其赔偿责任可减轻。若因第三人造成小朱死亡,小朱家属可选择向第三人或小胡索赔,小胡赔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具体数额需结合当地统计数据及案件细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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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扬律师

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

德国斯图加特大学 硕士毕业,国家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从业10余年,法学扎实,经验丰富,拥有德国风格的工作严谨、认真负责、思维缜密、忠实可靠的职业素质和操守。办理大量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刑案件,受到当事人及法律同仁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众多民事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进行精彩的辩护,使其获得相应的减刑缓刑乃至无罪释放。 交通事故苦痛,劳动争议不公,刑事案件有冤讼,吾还青天碧空。婚姻继承烦恼,经济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做顾问,余代诸公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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