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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单据能否作为证据

时间:2025.12.10 标签: 诉讼仲裁 证据调查 阅读:873人
律师解析:
结论:
内部单据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可作为诉讼证据,但证明力通常需其他证据佐证。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包括书证等类型。
内部单据若符合书证的形式要求,比如盖有单位公章、有经手人签字,且与案件事实相关联,能够证明待证事实,就具备证据资格。
在证明力方面,内部单据因由单位内部形成,可能存在主观性或片面性,故证明力相对较弱。
例如企业内部的费用报销单,可证明费用支出情况,但需与相应发票、业务合同等相互印证,才能更有力地证明事实。
法院会综合审查内部单据的来源、形成过程、内容完整性等因素,判断其证明力大小,确定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若您遇到内部单据能否作为证据的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准确判断其证据资格和证明力。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存在合作关系,小朱主张小李未支付部分合作款,向法院提交其公司内部的对账确认单作为证据。该单据有小朱公司经手人小何的签字,但未加盖小李公司的公章。小李辩称该单据系小朱公司内部形成,不具备证据资格,不能证明欠款事实。

案情分析:

1、内部单据若符合书证形式要求且与案件事实相关联,可具备证据资格。本案中小朱提交的对账确认单有经手人签字,与合作款争议相关联,但因未加盖小李公司公章,其是否完全符合书证形式需进一步审查。
2、内部单据证明力相对较弱,需其他证据佐证真实性与关联性。本案中小朱仅提交内部对账单,未提供相应的合作合同或付款凭证等佐证材料,该单据的证明力不足以单独认定小李欠付合作款的事实。
3、法院会综合审查内部单据的来源、形成过程及内容完整性等因素判断其证明力。本案中该对账单为小朱公司内部形成,可能存在主观性,若无其他证据印证,难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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