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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里面的专利归属应该怎样来确定

时间:2025.12.08 标签: 知识产权 专利 阅读:921人
律师解析:
1.职务发明
执行单位任务或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专利申请权归单位。
“执行单位任务”含本职工作、单位交付的额外任务、退休或调离一年内与原工作相关的发明;
“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指利用资金、设备等。
获批后单位为专利权人
2.非职务发明:
专利申请权归发明人或设计人,获批后其为专利权人。
3.合同约定:
委托或合作开发等情况,可在合同中明确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

案情回顾:

小朱是一家企业的员工,在工作期间利用公司的资金和设备完成了一项发明创造。企业认为该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归企业所有。但小朱觉得自己虽然使用了企业的物质技术条件,不过主要是利用业余时间独立构思完成的,应属于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归自己。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判断该发明创造是否为职务发明,需看是否符合“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本案中小朱利用了企业的资金和设备,满足“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这一要素。
2、若双方没有合同约定专利归属,按照法律规定,该发明创造大概率会被认定为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属于企业,申请被批准后,企业为专利权人。若小朱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发明创造并非主要依赖企业物质技术条件,或企业能证明小朱是执行本单位任务完成的发明,对专利归属的判定有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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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振龙律师

天津方南律师事务所

张振龙律师 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法律硕士。毕业后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工作7年。精通知识产权领域商标业务,以驰名商标、国际商标为主。本科英语专业,专业八级水平,历经十几年长期不间断的学习积累,英文功底扎实,熟练应对英文工作环境、处理国际间英文法律及其他工作文书。 律师格言:你相信什么,就会发生什么。 专业领域:商标律师、涉外律师、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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