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必要共同
诉讼要求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超过一人,且案件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法院必须
合并审理并作出一致裁判。
补充责任是
直接责任人财产不足以承担责任时,补充
责任人对剩余部分承担的责任,责任人之间没有共同的诉讼标的。
例如安全保障义务
纠纷中,
第三人侵权致损且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后者承担
补充赔偿责任,两者并非基于同一标的成为共同诉讼人,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
案情回顾:小丽在小许经营的商店内被第三人小胡殴打受伤。小丽
向法院起诉,将小胡和小许列为共同被告,主张两人构成必要共同诉讼,应合并审理并共同
赔偿损失。小许抗辩称其仅可能承担补充责任,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不应作为共同被告合并审理。
案情分析:1、必要共同诉讼要求当事人的诉讼标的共同。本案中小胡是直接
侵权人,承担的是
侵权赔偿责任;小许若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的是补充赔偿责任,二者诉讼标的不同,不符合必要共同诉讼的
构成要件。
2、补充责任的责任人之间并非基于共同诉讼标的。小许的补充责任是在小胡财产不足以承担
赔偿责任时,对不足部分承担责任,因此小胡与小许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被告,小丽可分别
主张权利,但不能强制要求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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