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买卖合同纠纷中,主张货物质量有问题的一方需自行提供
证据,这是举证的基本规则。
比如收货方称货物不合格,就得拿出对应的证明材料。
两种特殊情形需留意。
一是双方约定质量
保证期的,在此期限内收货方提出质量问题,通常由供货方举证货物质量合格;
二是货物有隐蔽瑕疵且供货方知情未告知时,收货方主张问题,供货方需证明自身无过错。
收货方收到货物后应及时检验,发现质量问题要立即通知供货方。
否则,后续主张质量问题时,举证效果可能会受影响。
案情回顾:小李向小胡购买一批电子元件,双方合同约定质量保证期为3个月。收货1个月后,小李发现部分元件无法正常运行,认为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退货
退款。小胡主张元件质量合格,故障系小李使用不当所致,拒绝退款。小李遂诉至法院,双方就质量问题的
举证责任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本案中,小李作为买方主张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根据谁主张
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其需初步举证证明元件存在质量瑕疵。但因双方约定了3个月质量保证期,小李在保证期内提出质量异议,属于特殊情况,此时应由卖方小胡对元件质量无问题承担举证责任。
2、小李在收货后1个月发现问题并及时
主张权利,履行了检验通知义务,未因怠于通知影响举证效果,其主张具有程序上的合理性。
3、若小胡无法举证证明元件质量合格或故障系小李使用不当导致,则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支持小李退货退款的请求。反之,若小胡能提供证据证明质量无问题,则小李的主张难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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