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若在
理财合同签字时持有客户明确授权委托,签字的法律后果由客户承担,本人无需承担
赔偿责任。
若无
代理权、超权限或代理权终止后签字且未获客户追认,给不知情的
合同相对方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若合同相对方明知签字人无代理权仍签约,双方均存在过错,签字人的赔偿责任可相应减轻。
案情回顾:小朱受小李委托代为处理理财事宜,双方约定小朱仅可购买指定的低风险理财产品。后小朱未经小李同意,擅自与某理财机构签订购买高风险产品的合同并签字。该产品到期后出现大额亏损,小李明确表示不追认小朱的签字行为。理财机构要求小朱
赔偿损失,双方就责任承担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小朱的行为构成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小朱与小李约定的
代理权限仅限于购买指定低风险产品,其擅自签订高风险产品合同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且小李不予追认,该行为对小李不发生效力。
2、关于赔偿责任的承担需看理财机构是否为善意相对人。若理财机构不知道小朱超越代理权仍与其
签订合同,小朱应对理财机构因产品亏损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理财机构明知小朱无权代理仍签订合同,则双方均有过错,可减轻小朱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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