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代履行是行政机关在义务人
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时,自己或委托第三人代其履行并收费的制度。
2.适用条件包括:
有合法行政决定,要求
当事人排除妨碍等;
经书面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
不履行会危害交通安全、造成污染或破坏资源;
义务具有可替代性,非人身属性义务。
案情回顾:环保部门作出行政决定,要求小朱对其工厂违规排放污染物造成的
环境污染进行排除妨碍、
恢复原状。小朱逾期未履行,环保部门书面催告,告知其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但小朱经催告后仍不履行。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已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该恢复原状的义务可
由他人代为履行,但小朱认为应由自己处理,拒绝环保部门安排第三方代履行。
案情分析:1、本案存在合法的行政决定,要求小朱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义务,符合代履行条件之一。
2、小朱逾期不履行,经环保部门书面催告后仍不履行,催告程序符合规定,满足代履行的催告要求。
3、小朱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已造成环境污染,符合代履行关于危害后果的条件。
4、恢复原状的义务具有可替代性,属于可由他人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能适用代履行。因此,环保部门有权安排第三方代履行并向小朱征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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