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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确定赔偿义务机关

时间:2025.09.22 标签: 行政类 行政诉讼 阅读:1445人
律师解析:
确定赔偿义务机关分以下情形:
行政赔偿方面,实施侵害的行政机关担责;
多个行政机关共同侵权,这些机关共同担责;
被授权组织侵权,该组织担责;
受委托组织或个人侵权,委托机关担责;
经复议案件,原侵权机关担责,若复议加重损害,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担责。
刑事赔偿方面,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对拘留担责;
逮捕后案件撤销等情况,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担责;
再审改判无罪,原生效判决法院担责;
二审改判无罪等,一审有罪判决法院担责。

案情回顾:

小朱因涉嫌违法被某行政机关拘留,该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程序不当问题。小朱认为自身权益受损,要求赔偿。同时,小胡因涉嫌犯罪被某检察院批准逮捕,后法院判决宣告其无罪。小胡也向相关机关提出赔偿要求。此时,对于小朱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以及小胡的刑事赔偿义务机关该如何确定产生了争议。

案情分析:

1、对于小朱的行政赔偿,实施侵害的该行政机关应为赔偿义务机关,依据是行政赔偿中实施侵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这一规定。
2、对于小胡的刑事赔偿,作出逮捕决定的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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