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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所得赃物出售处理构成何罪

时间:2025.09.19 标签: 刑事辩护 金融诈骗辩护 阅读:1487人
律师解析:
1.诈骗所得赃物出售,诈骗行为本身构成诈骗罪。
后续出售赃物一般不单独定罪,属事后不可罚行为。
2.事后不可罚行为指状态犯中,利用犯罪结果的行为,虽单独看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但已综合评价在该状态犯里,无需另定他罪。
诈骗后售赃已在诈骗罪中评价。
3.若他人明知是诈骗赃物,进行收购、代销售或掩饰隐瞒,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案情回顾:

小朱通过诈骗手段获得一批高档电子产品。随后,小朱将这些电子产品卖给了小胡,小胡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完成交易。然而,小许明知这些电子产品是小朱诈骗所得,仍从别人处收购了部分产品并进行销售。小朱的诈骗行为及小许收购销售赃物的行为被警方发现,引发法律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实施了诈骗行为并获得电子产品,其诈骗行为本身构成诈骗罪。之后出售赃物的行为是对诈骗犯罪所得的处置,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不单独定罪,应综合评价在诈骗罪中。
2、小胡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购电子产品,不构成犯罪。而小许明知是诈骗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并销售,其行为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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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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