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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情形包含哪些

时间:2025.09.08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鉴定 阅读:1336人
律师解析:
1.若仅一方直接向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不会被受理的,需双方共同委托或由卫生行政部门移交。
2.当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家医疗机构,其中一家所在地的医学会已受理,就不再重复鉴定。
3.若医疗事故争议已在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有判决结果,就无需再进行鉴定。
4.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司法机关委托除外),进入司法程序后,医学会不再受理鉴定。
5.非法行医致患者健康受损,不属于医疗事故范畴,不会受理鉴定。
6.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也不予受理。

案情回顾:

小朱在某医院治疗后认为发生医疗事故,未与医院协商,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同时,小胡在多家医院就诊后出现医疗事故争议,其中一家医院所在地的医学会已受理该争议。另外,小丽就医疗事故争议已与医院在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之后又向医学会申请鉴定。小何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医疗事故纠纷,也向医学会申请鉴定。还有小静因非法行医身体受损,也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案情分析:

1、小朱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不符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需双方共同委托或卫生行政部门移交的规定,医学会应不予受理。
2、小胡的医疗事故争议已有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受理,为避免重复鉴定,其他医学会不应再受理。
3、小丽的医疗事故争议已在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法院已有结果,此时鉴定无必要,医学会应不予受理。
4、小何已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且非司法机关委托,进入司法程序后医学会不再受理其鉴定申请。
5、小静是因非法行医造成身体健康损害,此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范畴,医学会应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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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春林律师

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

赖春林律师,中共党员,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医疗卫生健康法律服务团队负责人,十年临床一线,硕士研究生学历,三甲医院辞职转行律师,医师律师双证,专门代理医疗纠纷案件。擅长利用医学,法学专业知识分析病历找医方过错,评估损害结果和两者关联性,结合上述结论给予准确的过错比例预判。尽可能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合法权益,让患方医疗维权少走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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