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欠款纠纷普通
诉讼时效为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起算。
2.以约定还款日期为例,到期未还,诉讼时效从该日起算三年。
3.若出现
诉讼时效中断情形,像
债权人主张权利、
债务人同意履行等,时效重新计算。
4.权利受损超二十年,法院一般不予保护,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
案情回顾:小朱曾借款给小许,双方约定还款日期为某一日。到期后小许未还款,小朱起初未在意。在临近三年时,小朱才想起此事,此时小许却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拒绝还款。小朱认为自己曾在期间向小许催过款,诉讼时效应重新计算,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规定,欠款纠纷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算。若按约定还款日期算,小许到期未还,小朱自该日起知道权利受损,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2、若小朱能证明在这期间向小许主张过权利,符合诉讼时效中断情形,诉讼时效会重新计算。不过自权利受损之日起超二十年,法院一般不予保护,特殊情况法院可依权利人申请决定延长。小朱需证明存在
诉讼时效中断情况,才能让其诉求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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