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民工
追讨欠薪诉讼能适用
代位权。
《
民法典》规定,若
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及相关从权利,影响
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
2.欠薪时,若发包方付款给转包、分包方,后者却不付
民工工资。
民工作为债权人,满足三个条件可适用代位权:
债权合法到期;
转包、分包方对发包方有合法债权;
转包、分包方怠于行使对发包方债权,影响民工工资债权实现。
此时可向法院请求追讨欠薪。
案情回顾:小朱等一群民工为某项目进行施工,发包方已将
工程款支付给转包方小胡。然而,小胡却迟迟不向小朱等民工支付
工资。小朱等人多次催讨无果,小胡声称发包方未付款所以没钱支付工资,但实际上发包方早已付款。小朱等人不知能否追讨到自己的工资,遂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民法典》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2、在此案中,小朱等民工作为债权人,对转包方小胡的债权合法且已到期;小胡对发包方享有合法债权;小胡怠于行使其对发包方的债权,影响到小朱等民工工资债权的实现。所以,小朱等民工满足适用代位权的条件,可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小胡对发包方的权利来追讨欠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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