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立不侵犯商标专用权之诉的管辖权范围
时间:2025.09.07
标签:
知识产权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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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1.不侵犯
商标专用权之诉属
侵权类
诉讼,
管辖权按《
民事诉讼法》确定。
2.通常由
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
管辖。
侵权行为地含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实施地可能是原告证明不侵权的行为地,结果发生地是原告受被告侵权声称影响之地。
3.被告住所地与
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4.商标
民事纠纷一审,一般由中院以上及最高法院指定的基层法院管辖。
当事人需结合实际确定管辖法院。
案情回顾:小朱认为自己的行为不侵犯小胡的商标专用权,小胡却声称小朱侵权。小朱遂提起不侵犯商标专用权之诉。小朱商品的生产地在A地,销售地在B地,小朱认为因小胡声称其侵权,自己在C地的商业信誉遭受影响。小胡住所地在D地,但经常居住地在E地。双方就该诉讼应由哪个法院管辖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不侵犯商标专用权之诉属于侵权类诉讼,管辖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确定,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管辖。本案中,A地和B地分别是商品生产地和销售地,属于侵权行为实施地;C地是小朱认为因被告声称其侵权而遭受影响的地点,属于侵权结果发生地。
2、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小胡经常居住地为E地。同时,商标民事纠纷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最终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明确侵权行为相关地点和被告住所信息来确定具体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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